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盖棺定论!HUAWEL”仿冒“HUAWEI” 被判赔偿300万元 -

日期:2026-04-28 22:52:43 / 来源:admin

盖棺定论!仿冒HUAWEL”仿冒“HUAWEI” 被判赔偿300万元 【原创】 作者:秦睿钒 2025-11-13 14:11 评论(0) 分享  

【科技消息】近日,盖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“HUAWEL”标识侵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“HUAWEI”商标权的定论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三名被告使用的判赔“HUAWEL”“HUAWEL UNION”“HUAWEL DRAGON”等标识在字形、读音上与华为驰名商标高度近似,偿万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,仿冒构成商标侵权。盖棺判令三家公司连带赔偿华某公司(华为关联公司)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。定论

华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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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悉,判赔华某公司持有的偿万“HUAWEI”商标系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,其智能手表产品凭借技术优势和品牌口碑拥有广泛用户群体。仿冒然而,盖棺墨某公司A、定论墨某公司B、判赔德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智能手表时,偿万却在商品标题、宣传图中大肆突出使用“HUAWEL”“华为适用”“华为手机通用”等标识,诱导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华为存在关联。

华某公司发现后,以三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福州中院,指出“HUAWEL”“HUAWEL UNION”“HUAWEL DRAGON”等标识与“HUAWEI”在字形、读音上高度近似,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,且三被告长期持续侵权、主观恶意明显,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,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。

最终,福州中院以侵权获利为基数,综合考量侵权故意程度、重复侵权、负面影响等因素,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,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。墨某公司A、墨某公司B、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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